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9]28号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065237
法定代表人:姚继峰
详细地址: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华涛、韩振平根据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对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进行查处的函》渭环监察函【2019】12号,于2019年5月28日14时对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查阅你单位70万吨焦炉装煤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发现2019年3月22日至28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二氧化硫数据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书面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2019年7月1日我局依照你公司陈述申辩书进行了书面答复,对你公司提出的“数据不真实”不予以认可。因此,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并将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一分极速排列3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2日